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郧西县黄姜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郧西县黄姜产业协会是由从事黄姜产业的管理者、科技工作者、生产经营者、骨干加工企业和产业基地协会,为 应对市场、抗御市场风险而自愿联合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是我县发展黄姜产业,推进黄姜产业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在本会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提高黄姜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郧西县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郧西县鄂陕边贸市场主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产业关系,编制产业计划,签订产业合同;
(二)引进、消化、推广黄姜产业新技术,组织开展技术科研课题攻关,对会员进行培训。
(三)收集、整理、发布黄姜产业信息,为会员服务;
(四)筹集、融通产业发展基金,增强团体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可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享受优先购销权;
(四)获取发布相关信息权;
(五)享受协会进行的技术培训和知识传授的权利;
(六)享有申请本会解决突出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自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接受本会指导,严格履行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
(四)维护本会利益,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六)审查和通过对本会工作人员、会员的奖励或处罚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财务收支情况;
(四)筹集本会经费;
(五)决定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协会工作人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4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可授权或委托秘书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产销协调部、技术服务部、信息咨询部、会员管理部,并分别制定各部工作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产品推销服务费;
(三)各级政府投入的产业基金;
(四)有关部门、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本会自办实体或企业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11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