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科技部网站报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发第8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
这次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的一次全面修订,将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进步法增加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新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吕诺、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这部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法律还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6类事项的投入,其中就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中国修改科技进步法 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原则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为了激励自主创新,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就宽容科学家失败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还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需要给予重视。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对此作出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还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草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还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李援:科技进步法主要围绕六方面修改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 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次修订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构建国家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李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李援说,科技进步法主要围绕六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强调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是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地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来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动科技更快地发展。
四是要对国家已经形成的科学技术资源加以整合,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的制度,使科技资源发挥重大的作用。
五是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行了专章规定。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这方面本法做了专章的规定。
六是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