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9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 2006年 第47号 )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批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是武汉化工学院(现武汉工程大学),参加单位是湖北省环保局、十堰市环保局、湖北百科皂素公司。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作出了如下规定:化学需氧量(COD)老、新企业分别为400mg/L、3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老、新企业分别为60mg/L、50mg/L,悬浮物(SS)老、新企业分别为100mg/L、70mg/L,氨氮老、新企业分别为120 mg/L、80 mg/L,吨皂素废水排放量老、新企业分别为500M3、300M3,PH值为6~9,色度老、新企业分别为100倍、80倍;采用传统生产工艺的企业必须推行硫酸酸解工艺。
在缺乏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环境管理部门普遍使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管理。实践证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用于皂素工业不够适宜,主要原因是: 受控指标不能完整体现行业特点, COD、BOD5等指标标准值偏严,现有治理技术不可能达标。《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填补了世界皂素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空白,皂素工业废水排放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皂素工业是一个重要的生物化工行业。黄姜皂素的主产区鄂西北、陕南、豫西南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丹江口水库的上游,制定《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